幻灯二

布鲁塞尔介绍(励志鸡汤故事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是鸡汤故事还是真实案例?)

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 是鸡汤故事还是真实案件 编辑:糖樱 不久前,小编参加了一个法学理论培训班的学习。

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

是鸡汤故事还是真实案件

编辑:糖樱

不久前,小编参加了一个法学理论培训班的学习。其间,有位老师讲到了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,并将该案与南京彭宇案相对比,意指两案法官在司法理念及价值判断上的差距。

课后小编对相关内容进行复盘,果然在网上搜到一篇名为《南京彭宇案VS布鲁塞尔抢劫案》的博客文章,其中有关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的文字内容,与这位老师在课件中引用的内容基本相同。

其实,那篇文章的内容,小编很早已就在网上看到过,只是从未将其当真过。小编对法律热点事件较为感兴趣,对彭宇案的信息了解较多,知道舆论中的彭宇案,与真实的彭宇案并非一回事。至于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,则认为其裁判内容与刑法基本原理不符,其真实性值得怀疑。

这里,为了叙述的方便,将这篇文章全文引用如下:

《南京彭宇案VS布鲁塞尔抢劫案》

1. 臭名昭著的南京彭宇案

2006年11月20日,一名叫徐寿兰的老妇人在车站摔倒,造成骨折,刚下火车的南京青年彭宇上前将老妇人搀扶起来,并及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,还给予摔伤老妇人200元钱安抚费。但好人并非有好报,被高额医疗费用吓傻的徐老妇人泯灭了做人的良知,狠狠反咬彭宇一口,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才送到医院,为此双方打了一场荒诞的官司。南京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妇人4万元医疗费,理由是彭宇给老人的200块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(法官的原话为: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?)。

若干年来,由南京“彭宇案”纠缠而成的心结,宛如病灶,一直存在于社会,潜伏于人心,顺势应景不时发作,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,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。人们之所以冷漠,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做出的无奈抉择。

在彭宇案中,彭宇无法证明自己无罪,法律也无法证明彭宇有罪。法院看似帮助了那位老妇人,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,但此案颇具流氓性质的“有罪推定”持续在社会发酵,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道德沦丧、社会文明严重倒退的恶果。简而言之,人们的自私冷漠是被野蛮的法官及失衡的法律逼出来的!

2. 影响深远的布鲁塞尔抢劫案

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: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,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,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,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,于是报了警后离开。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,警察很快就将这名男子抓捕归案,并以抢劫罪起诉了这名男子。这名男子该不该判抢劫罪入狱?而这个抢劫犯救了一条人命应如何减轻判罚?

经过了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,布鲁塞尔法庭做出该名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。法官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: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,对于拯救生命而言,抢劫财务不值一提。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,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所犯下的罪恶,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,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!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,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!

在小编看来,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,这样的网络故事,与心灵鸡汤并无多大区别,没有必要对其较真。然而,此番见到大学老师,也将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作为真实案件讲解,则认为有所不当。因而,这里把对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真实性的疑惑写出来,供大家讨论。

第一,认知规则。这个关于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的材料,但并未注明其内容或材料的来源及出处。大家都知道,在司法认知上,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:当事人没有基础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时,无需对方当事人寻找相反的证据否认其存在。其实,这也是我们认知事物,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:对于子虚乌有的东西,无需证明其不存在。

第二,破绽分析。这个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故事,案件的发生时间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。我们根据常识知道,当时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及使用并不普及,在街头巷尾或住宅小区等一般性区域安装摄像头的可能性较小。尤其是,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发生的具体时间为半夜,该案的事实经过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可能性则更小。因而,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的真实性,值得怀疑。

第三,刑法理论。在犯罪构成中,行为人行为的动机与目的,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,或许有一定影响;但是,对于一个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,其后续行为并不能影响其先前行为的构成犯罪。在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中,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,该行为已构成犯罪;行为人实施的后续报警行为,并不能改变其抢劫行为的完整性、危害性及损害后果。

第四、体系解释。在互联网上,这个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,是与南京彭宇放在一起,来进行叙述和评论的。小编对南京彭宇案的情况有所了解,但对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并无了解。然而,根据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编写者对彭宇案所作的偏颇记叙述及解读,便可知道其对事物客观性的认知态度及能力;该编写者对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的叙述,不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。

第五,心灵鸡汤。“布鲁塞尔抢劫案”,让笔者想起了心灵鸡汤的编写规则:首先,主题先行,根据主观需要抛出一个鸡汤命题,然后进行任意杜撰,编出关于阿猫、阿狗、某甲、某乙的励志故事。这种做法与套路,作为一种情绪表达或话语聊天,于事情本身并无大碍;但是,将其作为课堂材料讲解,则有所不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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